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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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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民间借贷,还是高息借款型受贿犯罪?8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宁德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涉嫌受贿一案,170人参加法庭旁听。辩护人以陈某系民间借贷收取利息行为作无罪辩护。福鼎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发表“高息借款型受贿”的公诉意见,精准指控受贿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任福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期间,负责接处警、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警务职责。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某娱乐会所老板朱某的请托,以月利率4.5%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后三次共出借人民币30万元,至2014年6月止被告人陈某共收取利息款20.7万元,其中,非法收受超出月利率3%计息部分的款项为6.9万元。其间,被告人陈某在接处警过程中给予某娱乐会所优先出警、尽早处理纠纷等关照。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对本案是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还是高息借款型受贿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面对辩护人作民间借贷的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发表“高息借款型受贿”公诉意见:
首先,高息借贷型受贿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高息借款型受贿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有三:
1、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
民间借贷体现的是一种互帮互济的行为,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但若双方仅是因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的一般性接触,就大举借贷,缺乏信任基础。
2、借贷人有无合理的借贷事由
高息借款型受贿,往往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借款时间往往发生在行贿人欲谋取公职人员职务便利的前后;而借款原因多半是虚假,如借款方明明不缺资金或可以向他人低息借款,却偏偏向公职人员借款,而公职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往往四处筹措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甚至低息向他人借款再高息出借给行贿人。
3、是否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明显超出借款应得的收益部分,属于权钱交易的对价,属于受贿款。
其次,本金未收回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出借的30万元,因行贿人破产,被告人仅收回本息共28.7万元,表面上看,是“亏本”的!
但本金是否收回与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受贿罪无关联,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借款方式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再次,量刑上可酌情考虑
被告人与行贿人签订了完整的借款合同,未收回的本金,被告人拥有通过法律等途径主张其财产权的权利。
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本金未收回的这一情节。
无论受贿形态如何变化,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权钱交易”,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破坏,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亵渎。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来源:福建检察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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