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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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9月3日讯 9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方面,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0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据悉,上述三项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编辑: 张珍珍]
半岛都市报9月3日讯 9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方面,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0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据悉,上述三项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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