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一句话,烟台男子被拘10天!这事儿千万不能干!

2018-10-18 19:39 莱山公安阅读 (18117) 扫描到手机

      说到同学聚会

  你是不是感慨颇深~

  “同学见同学,越聊越喜悦”

  忆往昔,聊今朝……

  最后一顿酒足饭饱,再来个合照~



  “完美~~~”

  不过,完不完美小编不知道

  但对烟台这个小伙而言,

  肯定是“终生难忘”~

  这得从9月底说起,王某和林某等人参加了一场同学聚会。期间,为纪念久违的同学聚会,林某拿手机拍摄了现场和同学,王某不同意林某拍自己,俩人发生争吵,好在同学劝架,当时双方未动手。



  本以为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

  没曾想又出“幺蛾子”了~

  林某因听传言说王某要找人“弄”他,

  便在其同学群里多次恶意辱骂王某!

  期间多名同学及老师规劝均无效。

  ▽微信群林某恶意辱骂截图



  2018年10月9日18时许,

  林某醉酒后又在群里恶意辱骂王某。

  接到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院格庄派出所立即行动,通过调取王某微信聊天记录,且通过对群内其他同学的询问,确定了林某的违法事实,最终将其抓获。



  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来一场欢欢喜喜的同学聚会

  不欢而散不说,还引发了一场“纠纷”。

  有什么事不能心平气和的谈。

  这应该就叫做冲动的代价吧~



  最后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希望大家都能谨言慎行。

  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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