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向公众支招防“执行不能”案件发生

2018-11-21 10:03 新华社阅读 (10017) 扫描到手机

什么是“执行不能”?怎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发生?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众提出四点建议,以减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发生,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

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介绍,“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了解,2018年1月以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共219件。因此,为尽可能减少“执行不能”案件,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提出四点建议。

建议一,树立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交易活动,都要随时警惕潜在的风险。比如: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状况进行必要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给自己的借款行为等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建议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要考虑后续的履行问题,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尽可能多的查控财产,从而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以保证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建议三,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后并不是进入了实现债权的“保险箱”,要消除“执行万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的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

建议四,要正确看待破产程序。在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甚至早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考虑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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