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为价格信用分级 严重失信将进"黑名单"

2018-12-11 07:34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9995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娄花

12月1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推动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升市场价格监管效能,青岛市物价局制定了《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采集的前两个年度价格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按照信用信息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四个等级。按照新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依法接受“行政罚”外,还将面临“信用罚”。

价格信用信息划为四个等级

价格信用信息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管理领域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价格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用信息、价格守信信息和价格失信信息三部分。其中,价格失信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的信息,包括未如实、准确按要求提供定调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等价格管理工作所需资料以及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中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采集的前两个年度价格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按照信用信息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四个等级。其中,未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为“守信”;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的为“一般失信”;有2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较重失信”;有3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2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严重失信”。另外,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严重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拒不履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投诉举报,但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在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前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作为价格失信信息采集存储。

严重失信将被纳入“黑名单”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价格信用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确定为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部署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被抽查以及办理群众投诉举报外,本年度可以免除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定为一般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年度对其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的次数不少于1次;对确定为较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年度对其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的次数不少于2次;对确定为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年度对其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的次数不少于3次。

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按规定推送至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每年根据价格信用信息等级评定情况调整。

泄露价格信用信息将受罚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采集禁止归集的价格信用信息的;不按规定履行价格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存储、使用等职责的;为谋求私利,以不正当手段归集、评价、存储、使用价格信用信息,造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篡改、虚构价格信用信息的;违反规定泄露和使用价格信用信息的;不按规定核查、处理异议信息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