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博弈该收场了!税务总局:月租金不超10万免增值税

2019-01-20 17:40 大众网·海报新闻阅读 (155082) 扫描到手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20日讯(记者 张稳) 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租赁期内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小规模纳税人A在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B在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租赁期内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公告同时指出,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