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7 14:19 半岛客户端阅读 (7246) 扫描到手机
  9月6日,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2016年至今,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等多次发文发声叫停校园贷业务,但重拳打击之下,校园贷乱象的余波仍未平息。
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的“校园贷”,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靠什么盈利?为何让学生沉迷不已,家长痛心疾首?这一笔“青春债”,应该如何去偿还?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调查了全国252所高校近5万大学生,并撰写了《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调查显示,在弥补资金短缺时,有8.77%的大学生会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几占一半。只要你是在校学生,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信用贷款。大学生金融服务成了近年来P2P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类别之一。
校园贷严格讲分为五类:
(1)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 —— 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蚂蚁花呗借呗、京东校园白条等;
(2)消费金融公司 —— 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3)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名校贷等。因国家监管要求,包括名校贷在内的大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
(4)线下私贷 —— 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这类主体,俗称高利贷。高利贷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做非法中介、收取超高费率,同时存在暴力催收等问题,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5)银行机构——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等。

2017年9月——借贷校园贷20余万,“哥对不起你,哥先走了”微信上给同学发完这条信息,21岁的汉中大学生朱毓迪便失去了联系,民警后来在汉江中找到了他的遗体。
2017年4月——厦门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据报道,该女生借款的校园贷平台至少有5个,仅在“今借到”平台就累计借入57万多,累计笔数257笔,欠款5万余元。
2016年10月——广西南宁的大学生小陆以做生意为名,通过“校园贷”借款160多万元,却因赌博有90万元无力偿还,留下遗书自杀。
2016年3月——郑州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在校大学生因迷恋赌球深陷校园贷,背负巨额债务,利用28名同学的身份信息借贷近60万元,最终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
2016年——“一手举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借条放在胸前,一手拿着手机自拍,然后把照片发给对方从而获得款项或者延迟还款日期……”今年6月,女大学生“裸条”借贷一事也闹得沸沸扬扬。

不可否认,作为消费金融类产品,“校园贷”有其存在的空间。资本的逐利性致使了它的野蛮生长。那么,“黄世仁”一般的“校园贷”,究竟利用一些什么手段来赚钱呢?
融360理财师曾根据某校园贷梳理出八项常见费用——
1、贷款利息:该平台目前的利率范围为10%-24%。在该平台上借贷的最高年利率设定为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的4倍。
2、逾期罚息:发生逾期时,正常利息费用停止计算,逾期1-10天的收取0.05%的逾期罚息,10天以上收取0.1%。
3、逾期管理费:发生逾期时,正常借款管理费用停止计算,逾期1-10天的收取0.1%的逾期管理费,10天以上收取0.5%。
4、充值费:充值资金0.5%的转账费用,充值费上限100元。
5、提现费:提现金额0.3%的提现费,不设上限。
6、借款服务费: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收取,借款成功后一次性缴纳。该平台把借款人信用划分为7个等级,最高等级(AA)费率为0%,第四等级(C)费率为2%,最低等级(HR)费率为5%。
7、借款手续费:借款成功后,一次性交纳500元的手续费。
8、神秘的“代理费”:为扩大业务,圈占“地盘”,校园贷平台一般会设校园代理,这些代理人或中介需要在贷款中抽取提成。
释例:以某利息“最低”(仅0.99%)的平台借贷10000元为例——

>>校园贷五宗罪
此前有媒体记者通过采访行业内部人员,梳理出“校园贷”的五宗罪——
1、信息审核不严:钱去哪了没人管,形同虚设的贷款审批容易造成在校生的过度超前消费,也间接地将一些学生的负面人格、不良嗜好如欺诈、赌博、沉迷游戏等进行了放大。
2、平台信息不共享:信息不共享无法杜绝同一个学生同时向多家平台申请贷款的情况发生。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陷入“利滚利”的死循环。
3、实际利率堪比高利贷:据业内人士介绍,有些小平台收取的综合利息高达年化利率30%以上,堪称校园里面的“高利贷”。过高的利息是导致学生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重要原因。
4、催收方式不当:大多数放贷公司或平台将催收工作外包给催收机构,采取短信、电话甚至上门骚扰或收取高额逾期费用、口头恐吓、胁迫、跟踪、盯梢、非法拘禁等极端手段,特别是“裸条”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5、用户信息安全存疑:各类分期消费平台为抢占用户市场通常使用粗暴的推广方式,为了冲量冲业绩,“刷用户”是常事,大学生不经意间就“被注册”。

>>热评
整治“校园贷”乱象亟需法律“亮剑”
整治“校园贷”乱象,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需要指出的是,对校园不良网贷的治理不能仅寄希望于大学生加强自律以及学校和家庭投入关爱,更亟需法律“亮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借贷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年龄、智力的借贷活动,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事实上,进行校园贷的大学生中就有不少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上审核借款人信息时会被要求填写其父母的基本信息,但是“校园贷”的放贷人却担心,如果将大学生借款的事情告知其父母,父母不会同意大学生借款,一旦放贷审核未能通过,则将影响“校园贷”的业绩。因此,一些“校园贷”的工作人员就“另辟蹊径”。比如,冒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父母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借款人开三方通话 (即借款人和父母通话,让父母说出自己的基本信息,“校园贷”的工作人员只听不说),以此避开直接告知其父母是否同意大学生借款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李振林认为,向那些未成年学生 (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外) 发放校园贷的行为,因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借款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对此,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家长不予追认,借款合同则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借款人返还本金即可,无需偿还利息。
编辑:徐晓
来源: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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