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针对公车发文:超编超标购置公车将收回公开拍卖

2019-04-12 21:00 齐鲁壹点阅读 (87253)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基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基准》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基准》对具体的违法情节做出了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编制但不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的情况,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统一调剂使用;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但不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的情况,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编制且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的情况,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对公共机构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情况,责令其15日内退还车辆;对公共机构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情况,收回公共机构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公务用车,进行强制报废,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汽车解体厂家收购并进行车辆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