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每人人身救助金可达15万

2019-04-19 19:46 海报新闻阅读 (24167) 扫描到手机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自2019年起,山东开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以设区的市为投保主体,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转变了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是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全新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的积极探索。保险惠及全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实现全民救助,共享普惠。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六类事项纳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基本保障范围。

基本保费标准按照公安户籍人数计算,每人2元、每户2元。保费以设区市为主体统一缴纳,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其中,按照50%、60%、70%三档对设区市分别予以补助,按80%、90%两档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别予以补助。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在基本保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保障额度上,以设区的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同时,建立对承保机构的考核和分险奖补机制,对查勘理赔迅速、群众满意度高以及购买再保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的承保机构,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给予适当奖补,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开展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