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得2000元奖励

2019-04-26 10:3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阅读 (35114) 扫描到手机

4月25日,山东省生态厅召开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2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对《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奖励规定》共十九条,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奖励规定》中,对举报奖励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举报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形。

在受理举报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属实后,会专门通知举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奖举报方式为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邮编25010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玉岩 实习生 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