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三种情形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9-06-05 11:20 中国之声阅读 (14677) 扫描到手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6月5日发布,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