蘸料吃出蟑螂火锅店不愿免单被告上法庭:宁波女子获十倍赔偿

2019-07-19 21:38 钱江晚报阅读 (14910) 扫描到手机

先来做个假设,你在餐厅吃饭,如果菜品里吃出一只蟑螂“小强”,你会怎么做?来看宁波1995年出生的方女士的这波操作,简直可以说优秀!

去年年底,家住宁波镇海的方女士,带着家人来到某广场的一家潮汕牛肉火锅店打卡。

点完菜品刚一上桌,方女士习惯性拿着手机拍照,发朋友圈晒美食,不亦乐乎。

大快朵颐半小时后,方女士突然发现,调料碗中似乎有一只蟑螂。

定睛一看,确实有一只死蟑螂躺在调料碗中。

方女士顿觉恶心不已,但她随即稳定情绪,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照片及视频。

随后,方女士叫来火锅店老板,要求这单421元全免掉。

方女士认为,蟑螂应当早就在火锅锅底里了,由于自己边捞边吃,才把蟑螂尸体捞到调料碗中,火锅店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火锅店不服,坚持称蟑螂不一定是来自店里,不同意免单。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方女士为此认真地打起一场官司。

她把火锅店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判令退还消费金额421元,并赔偿十倍消费金额,即4210元。

庭审中,方女士提交了事发时自己拍摄的视频及照片,上面显示调料碗中有一只死蟑螂。

火锅店仍然辩称:“怎么能确认蟑螂是从哪里来的呢?”

方女士反驳道:“你说不是你们店里的,那大可以拿出监控录像来证明蟑螂来源啊!”

这下火锅店辩解称: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监控可能已经没有了,而且餐桌位置也可能是监控盲区。

也就是说,火锅店也无法证明蟑螂是从哪里来的。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最近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这个事情中,双方对于方女士在火锅店用餐过程中发现蟑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蟑螂的来源。

方女士在用餐时于调料碗中发现蟑螂,随即拍照、录制视频并立即告知店员。

现火锅店辩称不确定蟑螂是哪里来的,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蟑螂的来源,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方女士在火锅店处用餐时在调料碗中发现蟑螂,应当认定为火锅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方女士要求火锅店退还餐费并以消费金额十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退还方女士这单餐费421元,并支付方女士赔偿金4210元,合计4631元。

真是不得不为方女士的维权精神,点个赞。

法官也有个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很重要。

消费者如果购买或者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购物小票、医疗费发票等)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