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野一干部当众殴打他人 党内警告+行政拘留
案例介绍
“当时徐某某和别人争吵,我在劝说的过程中,徐某某开始辱骂我,我非常生气,想着我这么大年龄了居然还被当街辱骂,我一时气不过就随手打了她一耳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因殴打他人触犯了国家法律,我愿意接受党纪处分。”巨野县交通局党员干部郎平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巨野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11日,巨野县北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经调查核实,郎平存在殴打徐某某的情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郎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巨野县纪委接到巨野县公安局转来郎平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后,进行立案审查,后查实郎平存在殴打徐某某的行为,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遂决定给予郎平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执纪者说
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身为党员干部,在一些小事上不顾后果、大动干戈,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党纪责任,可谓不值。人们常说党员干部要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仅是工作上,更应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广大党员干部应以党规党纪为遵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时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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