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规定 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2019-10-11 09:32 山东政事阅读 (29769)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核查、备案等工作程序,改进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备案入库工作效率,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19〕5 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一)规范项目选址。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二)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1 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三)强化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管理。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其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投资等进行变更,单项变更数量不超过批复数量10%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超过1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重新报批。

(四)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专家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报批材料进行内业审查、开展外业核实,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明确项目备案入库时限。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按照项目“立项、实施、验收”3个阶段,分别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各阶段的档案材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项目验收后应1年内申请备案入库,超过1年未申请备案入库的,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后申请备案入库。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申请备案入库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对复核提出整改或补正意见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完善,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于30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件。

(六)健全后期管护制度。各地应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严格落实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管护资金可通过预算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本《通知》下发之后新设立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并持续管护5年以上。

二、改进项目备案入库工作

(一)规范项目备案入库材料。全省统一使用改进后的项目备案入库与指标调剂规范文本格式,按照规定的报批材料目录,逐级审查上报。

(二)精简项目备案入库材料。报省级备案审查材料由 34项简化为 8 项。除目录中列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全部下放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相应增加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将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入库请示文件改为备案入库申请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查职责和本地实际,对县级上报材料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将审查和验收职责再次下放。

(三)全省统一使用“监管系统”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管系统”已进行更新改造,为各市、县(市、区)设置了端口和用户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同一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电子化备案入库审查和管理。项目备案材料按规定格式上传至“监管系统”,纸质版备案材料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档备查。

三、进一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选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初审、批复实施,组织项目竣工勘测定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编制竣工报告,组织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组织土地权属调整;负责项目各环节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按照要求组织上报材料;负责通过“监管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报批材料;项目备案入库后,负责对新增耕地进行地类变更、质量更新和项目后期监管;对项目实施材料、档案材料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管,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监督指导工程实施,组织对项目进行终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地类变更、耕地质量更新成果进行审核;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按照备案入库要求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备案。对审查报告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四、规范指标调剂工作

(一)明确指标调剂主体。指标调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跨设区市范围调剂的,由调剂双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指标调剂协议书,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二)规范指标调剂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内补充耕地需求、资源状况和指标储备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指标调剂。应确保指标调剂不影响本区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完成,库存指标能够保障本区域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需要。

(三)规范指标调剂资金管理。指标调剂价格,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基础上,综合粮食产能、地类等因素,由调剂双方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用于补充耕地支出、耕地保护、培肥地力和后期管护等工作。

(四)强化调剂项目后期管护。拟调出的指标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调剂费用中应包括项目后期管护费,调剂项目的后期管护由指标调出方负责。

五、切实做好备案入库项目的核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强化项目全程监管,定期组织核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自然资源部每年开展的储备补充耕地核查工作,利用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采用影像判读与外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备案入库项目的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督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弄虚作假,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及指标使用等措施,确保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实、质量优。

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