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书13处错误 消解了司法的公信力

2019-10-19 00:02 燕赵都市报阅读 (18676)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一份判决书13处错误, 消解了司法的公信力

近日,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被爆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存在“13处明显错误”。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事发后相关法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错误处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10月17日澎湃新闻)

一份判决书竟有13处错误,并且还不是字词、措辞、标点之类的文字错误,而是牵涉重大的事实性错误——不仅写错了被告名字,甚至将涉案金额也写错了……凡此种种,错得有些离谱。

我们都知道,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其就案件实体所给出的裁决结论,关乎到对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调整,可谓兹事体大。内容随意、谬误连连的判决书,所影响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正义实现,更大大消解了司法的专业权威性。

一般而言,判决的确定力被称作既判力,这意味着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那么,试问“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如此离谱判决又要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通用力呢?既然“名不对人”,被告是不是可以拒不认账呢?既然“欠款暴涨”,原告是不是能够额外追偿呢?很显然,这样一份判决,自一开始就是荒诞的。

判决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定,但很多时候,其书写之“业余”却在消解着自身的公信力、约束力。按理来说,在判决书层层把关、交叉检查之下,至少应该能杜绝那些低级错误才是。而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发生的事情,无疑说明业务内控程序,在一些法院很多时候只是空转而已。

事实上,“没有错误”不过是判决书撰写的最低要求。此前最高法曾专门发文,强调要“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势必需要相关法官极强的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其中包括而不限于准确的法律援引、健全的法理逻辑、成熟的文本写作等等。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遗憾。连被告人名字都弄错的判决书,实在还差得太远太远。

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必然只能来源于个案审判中正义的一次次实现,而这又必然离不开一系列的仪式仪规以及司法文书的正确输出。很多时候,形式与实质同等重要。司法裁判是为了定分止争,而错误不断的判决书徒惹非议,甚至消解了司法的专业权威性和公信力,可谓贻害甚大。之于此,必须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