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失误致新生儿产伤 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被判赔偿

2019-10-30 21:34 信网阅读 (1563380) 扫描到手机

信网10月30日讯 陈某某之母在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生陈某某时,因医院医护人员失误导致陈某某出现产伤,造成终生的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将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诉讼至法院。

2013年1月12日,陈某某之母张某在生育陈某某时到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处就医。

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失误出现产伤,陈某某立即被转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

陈某某于当日20时40分转入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期间发现陈某某右上肢抬举不能,经拍X线片未发现骨质及关节异常,之后被确诊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在针对陈某某之母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陈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拟以56%-65%为宜。

陈某某为此已经多次起诉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平度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3)平民三初字第465号、(2014)平民三初字第626号、(2015)平民三初字第47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青民五终字第497号判决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赔偿陈某某65%的经济损失。

2018年,陈某某又多次赴青岛、上海等地治疗,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损失,认为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应当承担65%的赔偿责任。遂再次诉讼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755.31元。

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陈某某所诉数额过高,应提供证据证实其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远远高出实际支出。

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陈某某之母到被告处待产,原告出生后即出现右上肢活动障碍,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

后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陈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拟以56%-65%为宜,医院应当承担原告65%的赔偿责任。

随后,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逐一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了陈某某的合理损失为5466.36元。

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按65%赔偿陈某某,即3553.13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赔偿陈某某损失3553.13元。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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