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携号转网转入用户视同为新入网用户

2019-11-11 12:54 中新网阅读 (26084)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工信部:携号转网转入用户应被视同为新入网用户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11日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等。

《规定》指出,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规定》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规定》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