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12月1日施行

2019-11-16 15:43 大众日报阅读 (10824)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12月1日施行

近日,山东省水利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

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

1.总则

1.1 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水利工程的具体管护规定另行制定。

2.管护范围

本规定所指管护范围为河湖管理范围。已划界的河道、湖泊

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管护;未划界的河道、湖泊在规定试行期间暂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护范围管护。

2.1 河流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 5 至 10 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平原地区河道的管护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特殊情况:

堤防堆土区较宽,且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确定管护范围。

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管护范围。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确定管护范围。

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护范围线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

堤防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 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护范围。

2.2 湖泊

湖泊管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其中有堤防段,以护堤地外缘确定管护范围;无堤防段,以设计洪水位外边线,或按市县人大公布的相关规定,至湖泊边界一定距离确定管护范围。

3.河湖水域岸线管护规定

3.1 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

涉河湖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隧道、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光伏、风电、河湖综合整治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公园景点等)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其他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同意。

河湖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及公园景点等工程如涉及河道现状滩地,不应减少过流断面,减弱过流能力,影响河势稳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检验合格,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启用。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对已准予许可且正在实施的许可项目,严格落实稽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式等,是否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补救措施及其他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被许可人限期纠正和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巡查、监督,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运行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报请准予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3.2 涉河湖生产活动管理

3.2.1 限制及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堤顶及堤坡禁止进行农业耕种。

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2.2 生产活动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2.3 违法违规生产活动整治

非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限期拆除,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种植的阻洪林木及高秆作物,设置的拦河渔具、弃置的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违法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活动,应及时阻止,并清除相应建构筑物。对于在堤顶、堤坡进行农业耕种的,应及时制止,恢复堤防原貌。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的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清除相应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道原始断面。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的采砂行为,或未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时间、范围采砂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限期拆除,恢复河道原貌。对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点,需根据采砂许可证设置公示牌,明确采砂许可证编号、许可机关、许可时间、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方式、采砂许可证查询方式以及举报电话。同时,采砂许可机关要定期组织对采砂主体、采砂行为进行稽查。采砂结束后,要对采砂坑的恢复情况、采砂现场等进行验收;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要定期对采砂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4.河湖水环境管护规定

4.1 河湖保洁

定期清理河湖、沟渠、库塘水面、闸坝上下游漂浮物;定期清理岸坡、步道、堤顶路/巡河路、边沟、公共绿地内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降雨后及时排除步道、堤顶路/巡河路上的积水,48 小时内无明显积水。

定期巡视河湖,不得向河湖、沟渠、库塘内倾倒垃圾,非法排放污废水,禁止未达标水直排。

4.2 河湖植被带建设

充分保护沿河湖自然植被;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沿河湖人工植被带建设。河道管理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防洪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营造护堤林、防浪林、护岸林、草皮护坡等。

护堤林沿堤防背水侧堤角外布置,护堤林的种植宽度、植株密度和树种,应根据护堤地的范围、土壤、气候条件、木材材质和种植效益,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的环境因素确定。

防浪林沿堤防迎水侧堤角外布置,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的立体生物防浪模式。防浪林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必要时可采用相似条件下的防浪林观测实验成果,并应类比分析确定。

除防浪林外,堤内河滩地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宜栽植低矮灌木、草本或其他低矮的地被植物。

堤顶和戗台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堤坡上禁止种植树木,应以草皮防护为主,已种植林木的,需逐步清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恢复堤防断面,保障堤防安全。

无堤防的河道,两侧宜设置护岸林带,护岸林的种植宽度、植株密度和树种,应根据河道的管理范围、土壤、气候条件、木材材质和种植效益,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的环境因素确定,但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

5.管护工作要求

制定管护巡查制度,填写管护巡查日志,记录巡查时间、所在河湖(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护台账。

根据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问题出现频率以及特殊情况等合理确定巡查频次。穿人口聚集区河道(穿城区,穿县、镇驻地,穿村庄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库,平原区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区至少半月巡查一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