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脖子、扇耳光…济南95后小伙性侵未成年女子获刑五年

2019-12-02 10:2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阅读 (26178) 扫描到手机

一名两次因盗窃入狱的95后小伙,在认识一名未成年女孩之后,借来一辆车拉着女孩去黄河大坝,暴力胁迫性侵了这名女孩。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伙有期徒刑五年。近日,济南中院对这起上诉案件做出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陈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于济南,小学文化,无业。两次因盗窃罪锒铛入狱的他,消停了2年后,再次触犯法律。2018年10月20日,陈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济阳警方刑事拘留,11月2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做出判决:因为犯强奸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不服判决。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份,陈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年轻的女生小孙认识,二人系普通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0日下午4点多,陈某以带小孙出去玩为由,向朋友借来轿车,载着小孙来到济阳区济阳街道葛店村引黄闸附近的黄河大坝上,陈某提出想与小孙发生性关系。遭拒后,陈某采取言语威胁、掐脖子、扇耳光等手段,强行与小孙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小孙曾通过呼救、用力挣扎、试图打开车门等方式进行自救,但是无济于事。

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小孙的犯罪事实。后陈某家人与小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小孙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另查明,受害人小孙出生于2001年12月20日,案发时不满18周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本次是其第三次涉嫌故意犯罪,且所犯的案由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暴力型犯罪,故其行为具有明显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亦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较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吴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