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支招农民工维权:上岗第一天就要围绕“四个关键”取证

2019-12-06 10:15 劳动午报阅读 (7432) 扫描到手机

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高压态势下,明目张胆欠薪案件越来越少。可是,在现实中因未能留心收取证据而导致讨薪难的纠纷仍时常发生,这些证据缺失的教训告诉人们:从上岗第一天开始,就应围绕劳动合同约定、领工资、工作量、讨薪等“四个关键”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下4个案例,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上岗时

收集约定证据

经熟人介绍,包工头焦某将其承包的某小区1-4号楼地面抹灰工程交由石某完成。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工钱为7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钱。当石某提出签订书面协议时,焦某表示大家都是朋友没必要。

石某带领10余名农民工干了两天,感觉价格低划不来。此后,经与焦某协商,同意按每平方米9元计算工钱。

可当工程完工结算时,焦某只同意按每平方米7元结算。经多次协商未果,石某凭借双方两次商谈价格时的手机录音作为证据申请仲裁,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

一些缺乏诚信的包工头或单位,往往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榨取农民工的血汗。因此,为减少并防止纠纷的发生,在包工头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时,一定要用手机等载体予以录音,并尽量把相关口头约定的内容记录清楚。如果当时忘记录音,一定要找机会与其沟通并进行补充录音。当然,如果能让对方签收“完工单”之类的资料保留证据,更能限制对方赖账的机会。

领工资

收集工资数额证据

2017年12月28日,王军入职某铁艺制品厂。双方合同约定王军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3600元,加班等延长工时补助另根据实际结算。因该厂仅有6名员工,每月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并由领取人签字。除了每月按时签字领取基本工资外,加班工资每个季度或半年一结算,另行发给并签字(平均每月800元)。

2018年12月13日晚,王军在加班搬运铁门时,不慎被砸伤右脚,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事后,在计算工伤赔偿时,双方在计算月工资基数上发生争议。

仲裁机构审理时,公司提出从来没安排员工加班,根本没有加班费。王军当即提供3次领取加班费时有员工签字的照片等证据,公司只得按照每月4400元的工资基数为其计算工伤待遇。

【分析】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通常是让员工在领取单签字后,将签字单收回。对于这种领取工资情形,劳动者一定要留个心眼,趁财务人员不注意或他们领取签字之时,将领取单拍照留存。一旦需要时,这就是很好的证据。

当然,如果当时不方便拍照,也可以通过与公司人员对话等其他方式收集能够证明工资总数的证据,有了这些证据就不怕单位说谎了。

干活时

收集工作量证据

某建筑公司承包商业服务中心房顶面防水修复工程后,将其转包给李某。李某在组织3名农民工进行修复过程中,三次运送防水卷材。经过服务中心门卫接受检查时,李某都将事先准备好载明有防水卷材数量、产地、型号的运送单,交给门卫保安,并让其核对、签字确认。有一次,保安表示不用签字,李某就主动将这次运送的数量报说给保安,并暗中录音。

工程完工后,双方果然因完成工程量发生纠纷。到了法院,发包方提出屋顶面防水工程并非全部由李某完成,并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李某为证实整个服务中心的屋顶面防水工程均系其独立完成,除了其他相关证据外,李某还提供了门卫签字的防水卷材数量单及录音。由于他证明的防水卷材数量与购货单数量一致,而且该数量恰好与屋顶面积相吻合,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在讨薪纠纷案件中,工作量数额纠纷占有相当比例。明明是劳动者本人完成,可一些缺乏诚信的包工头为少付工资,时时处处总想找个机会予以克扣。对此,劳动者一定要在提供劳动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这不仅是讨薪不可或缺的证据,也是减少纠纷的最好办法。

讨薪时

收集主张权益的证据

2013年9月,吴凯带领3名农民工给一家洗浴中心进行装修。完工后,包工头宋某当即给付人工费7万元,同时,扣留质保金18000元,待二年约定期满后给付。从2015年9月初开始,吴凯多次讨要质保金,宋某总是以经营效益不好手头紧为由予以拖延。

到了2017年初,吴凯再次讨要时,宋某以装修质量出现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再后来,宋某将洗浴中心出兑、手机换号、一走了之。

等吴凯于2019年3月起诉,法院审理此案时,宋某不仅提出装修质量有问题,更要命的是对吴某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说根据双方装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应于2015年9月初给付,其诉讼时效应从此时间节点起算,而吴凯直到2019年3月才主张权益,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由于因吴凯多次讨要欠款但未留下任何证据,承办法官只能尝试调解结案,尽量为其挽回一些损失。经多次协商,宋某表示同意给付8000元。对此,吴凯不得不接受。

【分析】

本案中,争议双方约定的装修保质期为2年,宋某应于2015年9月返还质保金,吴凯主张返还质保金的时间也应当从这个时间起算。按《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的诉讼时效为2年,吴凯应在2017年9月前主张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吴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也确实主张过权益,但未留下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在2019年3月起诉时早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好在办案法官努力进行调解,他才讨回一点费用,否则,其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