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也太大了!要钱不要命!烟台一男子在家盗窃天然气被刑拘

2019-12-06 14:07 大小新闻阅读 (4088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胆也太大了!烟台一男子在家盗窃天然气被刑拘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进入千万家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

同时个别用户也存在对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甚至通过“盗气”来获取“免费的福利”......

烟台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进行半年入户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新桥某小区住户刘某胜家里的“天燃气计数表”表罩两侧铅封被人为拆封,公司天然气失。

被拆封的燃气表

凤凰台派出所立案侦查

燃气表经送烟台市计量所校验后认定该燃气表读数比正常表数慢68.8%。

校验检测

之后,联系原生产厂家对燃气表做进一步检查确认,燃气表内转动齿轮遭破坏,正常齿轮10个齿,破坏后只剩下3个,系人为造成。

厂方检测

新奥燃气公司证实,依据用户燃气表显示数据核算,该用户盗窃天然气5500余方,价值16000余元。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民警侦查发现,刘某胜家中安装使用了取暖用燃气挂炉,燃气表放置于厨房水池下方柜子内外人无法接触。燃气表铅封处有明显划痕,计数器固定螺丝有拧动痕迹,刘某胜有重大作案嫌疑。

天燃气挂炉

目前,嫌疑人刘某胜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嫌疑人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会带来泄漏、爆炸等巨大安全隐患更是违法行为,严重者构成盗窃犯罪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