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拉车门实施盗窃,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01-13 18:52 半岛网阅读 (16108) 扫描到手机

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沧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坊村**处,趁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未锁车门之际,拉开车门窃取车内暂住证一张。案发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2.2019年9月16日23时许,吕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村**号**处,趁郑某某躺在门口床垫上熟睡之际,窃取其身旁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1元)、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4元)。后吕某某将白色OPPO手机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蓝色华为手机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3.2019年12月10日0时40分许,吕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村**号楼**处,趁侯某某停放在此的鲁******丰田SUV车未锁车门之际,拉开车门窃取车内人民币30元。案发后赃款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