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停车立法了!以后停车这样管理!

2020-01-16 18:57 大众网阅读 (7730) 扫描到手机

刚刚!

《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会

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日照市停车立法了!

以后停车这样管理!

  《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2019年12月19日

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月7日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日照市经济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据统计,日照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5万余台,其中汽车68万余台,汽车驾驶人88万余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管理工作,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活动,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优化提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日照市停车管理工作尚处于粗放式管理水平,存在停车泊位不足、停车场建设不够、停车诱导缺失、智能管理平台未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特别在旅游旺季,景区停车难问题突出,在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和景区周边等热点区域,更是出现一位难求的现象。

市政府审时度势,将《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纳入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经过不懈努力,《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是不是特别好奇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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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十条,分七章,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确立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日照市停车管理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停车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三)明确了停车管理的政府职责、主管机关和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办法》第二章对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公共停车场建设主管机关、用地政策、多元参与停车场建设、配建地方标准等作了规定。第二章还对道路两侧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及临时停车需求、老旧住宅小区停车泊位供给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标准和管理模式。

(五)明确了停车场的管理方式。《办法》第三章对停车场备案、全市停车平台建设接入运行、标志标线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评估、沿街商铺门前停车泊位封闭管理和物业区域内停车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六)明确了日照市停车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停车城市诱导,数据共享。《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诱导系统,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停车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七)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办法》第六章对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违反规定停放、停用访客区停车位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全民参与停车,倡导绿色出行,推进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收费管理、监督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不同类型停车场定义等作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此《办法》

还确立了四项制度

一起来看一下!

《办法》确立了四项制度

一是确立了四同时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是确定了停车联席会议和专家咨询制度。《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确定建立停车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停车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三是确定了停车场备案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确定了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制度,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是不是还有许多问题!

停车难怎么办?

停车秩序混乱怎么办?

继续往下看!

给你答案!

问题一:《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下步日照市停车管理工作有了地方性立法的支撑,请问在全国没有统一的停车立法的情况下,日照市是如何在立法中进行把握的?

在全国没有统一的停车立法的情况下,日照市出台了停车管理工作方面的政府规章,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提升市域治理能力,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打造精致宜居城市的信心和决心。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尽管全国没有统一的停车立法,但是关于停车立法的上位法依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停车方面的规定的。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专门就停车立法问题提出了要求。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停车方面的原则要求,贯穿于整个《办法》中。

二是对日照市现行制度及做法加以吸收。18年,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发布《关于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价费发〔2018〕9号),通知对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定价类型、停车场收费办理程序、停车服务费减免政策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都加以概括吸收。另外,市公交能源集团根据市政府要求建立的智慧停车平台,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效果良好,智慧停车平台的建设运行也纳入《办法》中。

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解决。对当前管理中乱停车现象严重的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进行重点规范,对老旧小区停车泊位不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解决临时停车需求问题从根源上加以规定,等等。

四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我们先后组织人员赴盐城、宁波考察学习了他们在停车治理和停车管理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在起草工作中又吸收借鉴了盐城、北京、西安、长沙等先进城市停车管理立法的内容。

五是重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起草审查过程中,以调查问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调研会议、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吸收各类意见30余条,最终形成本《办法》。

问题二:《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在对城市精细化管理方面有什么特色亮点?

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是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实施建设。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第九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化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是对沿街商铺门前停车秩序进行了重点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第十四条赋予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两侧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的权力;对停在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供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上的机动车,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进行处罚;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将沿街商铺门前用地红线内停车泊位封闭管理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未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擅自设置障碍物进行处罚。

五是收费停车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关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十九条建立了收费停车场备案制度。

六是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设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停车信息管理和诱导系统;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划拨土地和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将停车信息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

七是占用公共资源建设收费停车场应当由政府授权单位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当由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圈占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按照擅自设置障碍物处罚。

问题三:《办法》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停车难问题?

《办法》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是政府予以主导,制度进行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停车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实施建设。

二是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明确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三是在公共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增加停车资源,加快停车泊位建设。同时,运用价格手段调节需求和调配公共资源,使有限的停车泊位资源使用更加公平、更加高效。

四是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

五是鼓励共享停车资源。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六是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地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在针对重点部位停车秩序混乱的情况,在停车秩序管理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增加停车位数量。

二是规范停车秩序,推进停车诱导服务系统,为群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改善空闲车位得不到有效利用、泊车信息不通畅问题。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住宅小区要设置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城市综合体等应当有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泊位。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

四是严格执法,遏制侵占公共资源行为的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入位停放,遵守停放方向、时段的要求。禁止出现骑跨或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线等违规停车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停车且驾驶人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或者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

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设施。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按照擅自设置障碍物处罚。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即清除地桩、地锁等非法设置的设施。

六是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停放时要做到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