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 兰公馆大饭店拒不改正
2020-01-1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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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0532-80889431)获悉,在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公馆大饭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该饭店因逾期拒不改正,被罚21000元。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兰公馆大饭店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依据上述规定,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兰公馆大饭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21000元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记者联系到了兰公馆大饭店,但是其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现在已经更换了负责人了,上述内容应该是之前的事,所以不是很清楚。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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